工商总局前副局长受贿逾1400万 一审判囚18年
发布于:2017-02-18 来源:太阳网
中央办公厅前主任令计划党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前副局长孙鸿志,今日在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听判,其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人民币‧下同);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罚款3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罚款180万元。
对于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情透露,孙鸿志于2002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20.824971万元。
2009年春节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188202万元。截至案发前,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522112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571.532535万元。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98957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鸿志主动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份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其中部份赃款为其主动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