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潘姿羽台北20日电)政府全力推动太阳光电发展,内政部营建署修正委办权限,将面积30公顷以下的严重地层下陷地区委办由地方政府进行审议,有助于加速流程,鼓励全民加入种电行列。
为落实行政院“太阳光电2年推动计划”及配合政府的能源转型计划,内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及使用地变更申请案件委办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查作业要点”,将30公顷以下太阳光电设施开发案委办地方政府审议,并自今年8月17日修正生效。
也就是说,过去太阳光电审议是地方政府受理,然后转由中央审查,新规定修正生效后,小规模的开发能直接由地方政府审议,可以扩增审议太阳光电案件的能量,进一步加速建置开发。
营建署官员指出,这次修正的一大亮点是修正敏感地区的委办权限,将面积30公顷以下严重地层下陷地区申请太阳光电设施开发案的审议权限,一并委办由地方政府审议。
官员说明,地层下陷与该区含水量有关系,不过建置太阳光电设施不须抽水,而且30公顷以下的太阳光电设施载重有限,对于环境影响较小,地方政府对于当地环境条件也较清楚,因此将审议权限放给地方政府。
至于30公顷以上的大面积开发,仍是由中央来审;营建署指出,近日已审查通过2案上百公顷的地面型太阳光电开发案件,分别是经济部能源局及台电公司申请位于嘉义县及台南市国有盐业用地的设置太阳光电土地使用分区变更案,这2案也是国内建置太阳光电专区的示范案。(编辑:张均懋)10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