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14日电)国人投保医疗险日益普遍,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医药费若已有保险给付,隔年申报综所税时,已获得理赔的医药费,不得再列举扣除,只能就保险理赔不足的“差额”列报扣除。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综所税时,其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费及生育费可以列举扣除。近来保险观念兴盛,许多民众投保医疗险,生病看医生、住院时所支付的医药费,可获得保险给付,但时常有民众在申报综所税时,将已获得保险给付的医药费用列举扣除,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南区国税局日前就发生一个案例,有位民众申报105年度综所税,列报受扶养亲属一笔公立医院开立的25万元医药费用,但其实这笔医药费,保险公司已经理赔15万元,换言之,该位民众实际上仅支出10万元,却列报25万元,因此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国税局官员解释,所得税法明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是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生活中必要支出的一部分,因此计算所得净额时可以列举扣除。但是,若药费支出已受保险公司理赔给付,表示民众原本的医药费用支出已获弥补,且现行保险给付不课税,因此只能针对保险理赔不足的差额列报扣除。
官员表示,这个案例的民众,其扶养亲属的医药费支出25万元,后来保险公司理赔给付15万元,该民众仅额外支出10万元医药费用,日后报税时,只能列报这10万元的差额。(编辑:陆倩瑶)10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