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田裕斌台北12日电)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对红火案做出更一审判决,中国信托慈善基金会董事长辜仲谅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中信金控表示,当事人在中信金未担任董事,也非经营阶层成员,对财务业务均无影响。
中信金表示,高等法院确认由于红火公司的获利有汇回金控,因此红火是中信金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无误,中信金也未因红火案遭受损失,且由于当事人在中信金内部既未担任董事,也非经营阶层成员,因此对于财务及业务都未造成影响。
中信金指出,当事人是否还会提出上诉,公司方面表示尊重。
辜仲谅被控在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董事长任内,未经董事会核议,将结构债移转给前妹婿陈俊哲掌控的红火公司,另拉抬兆丰金控股价,助红火赎回结构债获利3047万4717.12美元(以当时汇率计算,约新台币10亿1480万8080元),但红火非属中信金体系,辜仲谅等人得以任意处分红火获利。
辜仲谅一审被判刑9年,二审判刑9年8月;不过,高院更一审认为,辜仲谅涉及金控法共同背信罪,而非原审认定的银行法,且辜仲谅侦查中自白犯罪、缴交犯罪所得,也符合刑事妥速审判法减刑规定,改判3年6月,其余被控内线交易等罪无罪。(编辑:张良知)10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