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15日电)财政部赋税署表示,目前企业并购法修法方向大致确定,但企并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且修法“说简单也不简单”,因涉及租税减免,必须召开公听会并作税式支出报告,因此细节还需研议。
为带动国内并购新创风气,行政院昨天宣告将修正企业并购法,以达到简化行政作业、放宽无形资产认定、提供租税弹性的目的。
赋税署官员表示,目前企并法主要修法方向大致确立,其中商誉认定部分,财政部已有简化措施,包含三个面向,首先是商誉费用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部分企业若能提出主管机关证明,就无须另外提出证明给税捐稽征机关。其次是商誉费用的估价是否合理,最后则是公司的可辨认资产究竟有多少。
至于无形资产摊提方面,赋税署官员说,目前企并法中明订可摊提的无形资产包括营业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特许权力等。但经济部此次提出新增无形资产包括客户名单、客户或供应商关系、行销权等,几乎所有都纳进来,“范围就是一个问题”,可增列哪些无形资产尚待讨论。
赋税署官员表示,在新创公司个人股东被并购后溢价取得存续公司的股权,属于实物所得,依税法规定须课税,现在企并法修法拟给予缓课期,但缓课期究竟是无限延长、还是比照产创条例的5年,目前也待讨论,且有一些技术性问题待解决,因此修法进程不会那么快。(编辑:黄国伦)107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