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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税情节重大排除适用营所税盈亏互抵

发布时间:2024-11-24 爽报 YesDaily.COM 210

(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14日电)国税局表示,现行营所税虽有盈亏互抵规定,但营利事业若被查获曾有短漏报税捐,金额在新台币10万元以上,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的5%以上,则不得适用盈亏互抵规定。

南区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公司组织营利事业若符合“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及“如期申报营所税”等要件,可将国税局核定的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扣除后,再行核课。意即营利事业过去10个年度若曾出现亏损,则亏损可以拿来扣抵当年度的盈利。

国税局表示,所谓“会计账册簿据完备”,是指公司应依商业会计法及所得税法等相关法令规定设置账簿,并依法取得凭证;另外,公司虽经查获有短漏报所得情形,但短漏报情节轻微,仍可视为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仍适用盈亏互抵。

国税局官员举例,辖内某公司105年度营所税结算申报案件,原申报全年所得额新台币300万元,并以103年度亏损数扣除250万元,申报课税所得额为50万元。但后来国税局查获该公司短漏报所得200万元,短漏税额34万元,短漏报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40%(200万元/500万元),因此该公司的短漏报情节不符“轻微”标准,不适用盈亏互抵。

国税局提醒,盈亏互抵具有降税利益,公司在适用时应注意适用要件,若涉有短漏报情事,不仅会遭补税及处罚外,情节重大者,甚至会影响申报盈亏互抵的适用,影响非常大,因此公司申报时务请多加留意,勿因短漏报所得而影响自身权益。(编辑:杨凯翔)10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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