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郭幸宜台北29日电)公司法翻修争议条文将留待7月6日院会表决,工商团体最在意的仍是涉及经营权的“大同条款”,呼吁应增设配套措施,避免市场派与公司派为争夺经营权时常角力,影响股东权益。
立法院院会今天二读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中的“保留股东委托书授权范围”与“不增订公司治理人员”等无争议条文,但较有争议的“大同条款”、“删除法人董事”与“实质受益人申报”等条文将留待7月6日院会再审。
对于尚未拍板的争议条文,工商团体较关注,牵涉经营权的大同条款,主张应对大同条款设配套措施,包括增订持股年限,并审查大股东的适格性。
工商团体一致呼吁,公司法的第173条之一,“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份之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俗称大同条款)应设计配套方案,避免市场派与公司派随时发动经营权角力战,影响公司经营。
包括全国工业总会秘书长蔡练生、全国商业总会理事长赖正镒均一致认为,政院版的“大同条款修正案”应有配套措施,包括:对于大股东适格性审查,以及持股期间至少要有一年以上,才能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另外,持股过半的股东应先请求董事会召集,董事会15天内未召集,才能自行召开股东临时会。
赖正镒表示,大同条款若无配套措施,会让持股偏低的大股东成为市场派觊觎对象,市场派只要设法集结过半股权,就能随时召开股东临时会,发动董事改选,不仅影响经营权稳定,也会损及其他投资人权益;蔡练生认为,大同条款肇因于大同公司经营权之争,属单一个案,政府不该为了个案影响多数公司的经营权。
至于“删除法人董事”部分,赖正镒与蔡练生都认为,如果剥夺投资机构指派法人代表的权益,投资机构无法指派法人代表,势将影响外资与其他企业投资意愿,呼吁保留现行的法人董事制度。(编辑:林孟汝)10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