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朱则玮、苏龙麒、范正祥台北28日电)公司法修订SOGO条款争议延烧,提案立委认为,授予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登记的权利,以避免主管机关行政怠惰;但也有律师认为是“开倒车修法”,可能影响经营权稳定,应考量符比例原则。
立法院临时会今天针对“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进行朝野协商,其中第9条修正内容,有立委提案,公司设立或登记触犯“刑法”第15章“伪造文书印文罪”,经裁判确定,中央主管机关与“利害关系人”均可撤销或废止登记;经济部则提出再修正案,加上但书,即使三审定谳,经济部仍有权限决定是否撤销登记。
由于这项修法可能影响SOGO百货经营权异动,因此被外界称为SOGO条款。
提案的国民党籍立委廖国栋说,提案本意只有一个,就是公司登记事项必须是事实,若有任何伪造不实,就要变更回到事实,强调他的提案不是针对个案。
他说,利害关系人权益都受损了,为什么不能提出申请?希望公司法三读能维持委员会的初审结论,主管机关与利害关系人都可以针对伪造不实取得公司经营权者,申请撤销或废止其登记。
廖国栋表示,他不关心该条文会不会影响SOGO经营权,但问题已发生很多年了还不导正,与洗钱防制的目标有很大的落差。
另一位提案的民进党立委苏震清表示,他主张公司登记若有伪造不实,主管机关就必须积极作为,不能都交给法院处理,否则问题一拖好几年无法解决,那是行政怠惰,“不能行政不作为”。
不过,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强调,公司法修正是为了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不是专为处理所谓SOGO条款,修法结果应避免给人瓜田李下或为特定人护航之嫌,不能陷立法院于不义。
法律界也有不同声音;律师李永裕说,“这根本是开倒车修法”,只要伪造文书就被撤销公司登记的规定毫无弹性,应讲究比例原则,否则不单是SOGO百货,也会波及很多中小企业,影响公司经营权稳定,让企业无法好好拼经济。
他认为,公司设立登记有很多面向,要有轻重之分,像是地址不实等轻微情节,即可透过罚款等方式处理,较严重情节才处以撤销登记处分。(编辑:林孟汝\陆倩瑶)107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