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26日电)金管会今天宣布修正“投资型保险商品销售应注意事项”,明年起保险业销售投资型保险商品给70岁以上客户,投保过程须录音或录影存证,且纪录须保存至保单有效期间结束后5年。
目前寿险业针对70岁以上保户行销保单,虽有事后电访确认机制,但无法杜绝相关行销争议,因部分高龄者可能瞒着家人自行投保,等家人发现老人家花大钱买保险,尤其是不保本的投资型保单时,可能已经来不及,因此引发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立委关注。
为此,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副局长张玉煇表示,保险局已修改法规,增订保险业销售投资型保险商品予70岁以上客户时,销售过程应经客户同意后,以录音或录影方式保留纪录,或以电子设备留存相关作业过程轨迹,并应由适当单位或主管人员进行覆审,确认客户办理投保投资型商品交易的适当性后,始得承保。
新规定也明定,保险销售过程的记录,至少应包含五大项,首先,业务员需出示合格登录证,说明其所属公司及获授权招揽投资型保险商品。
其次,业务员需告知保户,其购买的商品类型为投资型保险商品、保险公司名称及招揽人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缴费年期、缴费金额、保单相关费用(包括保险成本等保险费用)及其收取方式。
第三,说明商品重要条款内容、投资风险、除外责任、建议书内容及保险商品说明书重要内容。
第四,应说明契约撤销的权利。
第五,询问客户是否了解每年必需缴交的保费,以及在较差情境下可能损失金额,并确认客户是否可负担保费及承受损失。
为给予保险业者缓冲时间,金管会指出,修正规定预定于民国108年1月1日生效。(编辑:陈永昌)107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