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的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订明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者,將判处2年以下监禁或拘役,最高罚款200万元新台幣(约29万令吉)。
此次,这次修定也禁止贩卖、购买、食用或持有狗、猫的屠体、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违者最高可罚款25万元(约3.6万令吉),並公佈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
不得以汽车、摩哆牵引动物,让宠物跟著跑,否则最高罚款1.5万元。
香港早有禁吃猫狗肉的法例,规定禁止狗只和猫只的屠宰与狗肉和猫肉的售卖及使用,《猫狗条例》第22条更写明: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违者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港元(约3200令吉)及监禁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