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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基金再保争议金管会提3点说明

发布时间:2024-11-27 爽报 YesDaily.COM 229

(中央社记者蔡怡杼台北16日电)针对地震基金求偿争议,金管会提出3点说明,包含金管会不能凭片面之词撤换地震基金总经理、未指示地震基金不得向再保经纪人求偿、保险局业务检查并非针对任何个人。

今年5月31日,地震基金董事长陈明仁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答询时表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顾立雄介入再保险安排个案,甚至声称,地震基金“无法查核”历年国际再保费用支出明细。财委会当天做成决议,要求查核历年地震基金再保费用支出明细,并要金管会2周内交报告。

金管会以“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公司与怡安保险经纪人公司签订再保险契约一事”为题,提交报告给立法院有关地震基金再保争议事件始末。

金管会指出,地震基金董事长陈明仁于3月7日拜会主委顾立雄,指称地震基金总经理侯自维安排新年度国际再保时,不顾经纪人服务会议已签署新年度再保合约将降费率5%,改提以平盘价格合约,2年间可能多损失3500万元,侯自维不愿积极谈判,并配合对方拖延时间逼迫接受高费率,甚至有嫁祸董事长的动作,欲使董事长不敢再催促,使董事长认为总经理已不适任。

金管会表示,基于地震基金再保机制影响全国293万户保户权益,恐影响地震基金未来安稳运作,金管会基于业务督导之责,于4月24日召开“研商地震基金与再保经纪人因再保安排衍生争议案”会议,以进一步厘清争议,并于会前请地震基金与怡安保经双方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另请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就再保费率的适宜性提供专业意见。

金管会指出,为使地震基金以及怡安保经双方能完整陈述意见,4月24日当天金管会举行两场会议,与怡安保经的会议中,怡安保经提出法律意见,指已在2月28日前完成续约,对于再保费率降幅未达目标,依服务合约绩效评核标准,愿接受扣减年度酬金,但这与地震基金所主张的再保费率降幅未达5%,未符服务合约条件,应赔偿地震基金目标再保费与实付再保费的价差,有落差。

至于金管会同日与地震基金的会议,金管会指出,会议开始陈明仁即表示,不知道会议要谈地震基金与怡安保经再保险的问题,以为是要谈地震基金总经理不适任。然而,金管会保险局于4月16日以电子邮件寄给地震基金董事长室的开会通知,事由已叙明为“研商地震基金与再保经纪人因再保安排衍生争议案”。

因此,金管会在4月24日与地震基金的会议中,主席顾立雄先请保发中心说明再保费率安排的合宜性,保发中心认为,地震基金本次再保安排费率下降约0%至1%间,与国际再保险107年费率普遍上升约5%以上相比,并无不合理之处。

金管会会议记录指出,陈明仁听到保发中心结论的当下,随即表示“他真的懂吗?”,虽然顾立雄提醒应尊重与会者发言,但陈明仁仍持续质疑保发中心的专业,使得会场氛围十分凝重。

金管会指出,顾立雄为利会议进行,请与会人员暂时离席,与陈明仁恳谈,谈话有3大重点,首先、有关陈明仁指控侯自维操守有问题一事,由陈明仁所提供的资料内容,无法证实有其指控的事实,主管机关不能凭一面之词,而无端撤换地震基金总经理。

其次、地震基金与怡安保经合约纠纷,因地震基金委任律师未到场,无法厘清其法律意见,建议另再安排会议听取地震基金委任律师的意见,并无指示地震基金不得求偿。

第三、陈明仁表示保险局检查发现其业务经费用途有不合理的情况,是保险局在整他,顾立雄表示,这是保险局办理例行业务检查时发现的缺失,并非针对任何个人,后续将给予当事人说明机会,请陈明仁好好说明。

金管会表示,4月24日会议决议考量地震基金再保争议涉及双方对于再保经纪人服务合约内容解释有重大歧异,因此请双方均就争议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并择期召开会议,由双方律师就合约争议事项与会说明,以厘清争议。(编辑:郑雪文)10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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