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浩然(店员)面对27项控状,控方以其中9项进行提控。他今早被判监禁24个月及罚款8万3000元。
案情显示,被告因协助非法贷款活动而入狱,在牢里认识名为「亚当」的囚犯,向他学习如何经营陪游公司。
被告出狱后,原只是通过网站寻找服务生、陪酒女郎或模特儿等。但他却因刷爆卡,导致欠下信用卡债务,萌起了靠妓女卖淫为生的念头。
被告找了共谋李旭安(37岁),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开始经营卖淫网站。两人让11名本地女子卖淫,从中抽取30至40%佣金,30个月內赚取15万元。
控方在陈词中提及3大加重刑罚的因素,包括罪行涉及多名女子,利用网络或电子管道犯罪,以及被告有蓄意严重伤人等的犯罪前科。
代表律师朱时生在求情书中指出,这些妓女的年龄都在20岁以上,她们都自愿提供性服务,被告没有佔她们便宜。(人名译音)
根据报道,妇女宪章(修正)法案加大执法力度取缔网络卖淫活动,新增条文去年7月生效,以制裁那些在新加坡经营卖淫网站者。
根据修正法案新增的146A节,经营卖淫网站是违法的,初犯可面对罚款不超过3000(93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此外,被告陈浩然是首名在此条文被定罪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