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潘姿羽台北12日电)政务委员陈美伶今天主持协调会议,讨论公司法实质受益人的申报规定,会中行政部门达成共识,将每月15日申报,松绑成以“异动申报为主,但每年至少需申报1次”为原则。
总统蔡英文日前接见各协会代表时,会计师公会提出建言,指出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2条之一,要求实质受益人每月15日前须通报的规定,执行上很困难,总统因而指示,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协调经济部、财政部、法务部及金管会;而今天经政务委员、国发会主委陈美伶协调后,也顺利取得共识。
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2条之一规定,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将实质受益人资料以电子方式申报至中央主管机关建置的资讯平台。
国发会官员表示,不只会计师公会反映执行困难,也有立法委员质疑每月申报太过扰民,考量台湾公司型态包括公开发行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公司等,如果依照原本修正草案规定,采取每月15日申报,对于股东异动不频繁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势必增加法遵成本,因此参考会计师公会及相关工商团体的建议,并经经济部同意后,调整为以“异动申报为主,但每年至少需申报1次”为原则。
官员说明,修正草案也规划增列异动后申报时间的文字,方向上朝如果公司有异动,必须在异动后、15日内申报,如此一来,主管机关还是能即时掌握完整资讯,并落实查核精神。(编辑:林孟汝)10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