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被告34岁华裔技工与妻子育有3名子女,一家人住在新加坡榜鹅一带的组屋。受害少女是被告的大女儿,案发时只有14岁。受害少女声称,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遭被告强姦8次。
控方以两项强姦罪名提控,被告不认罪,案件週一开审。
据控方开庭陈词显示,被告通常趁妻子出外工作或打麻將时,在屋子里强姦受害少女。
少女就读学校的辅导员週一供证时指出,她从少女口中得知她遭被告强姦后拨电报警。她事后每週会辅导少女一次,少女会向她透露心事。
「少女曾透露,她的祖母有次指向电视,说她像电视剧里的人物一样勾引男人。少女母亲也曾传短讯给她,內容提到「你要的话就告诉我真相。为何要为了自由,陷害你父亲?」」
少女也向辅导员表示,认为父母比较疼爱弟妹,还曾怀疑自己是不是父母亲生孩子。
卫生科学局分析员週二供证称,受害少女短裤內侧验出的被告精液,与被告DNA(脱氧核醣核酸)吻合。
该局脱氧核糖核酸(DNA)分析员供证时说,他在少女短裤內侧与外侧做检验,验出短裤內侧有精液的渍跡。在第二轮化验时,证实精液的DNA与被告的吻合。
被告代表律师在盘问分析员时,询问是否有可能在洗衣服时,少女短裤会沾到被告精液。分析员表示有可能,但短裤所留下的精液渍跡,是他处理的强姦案中,化验结果较为强烈的。
少女预料週二在清堂情况下供证。为了保护少女,任何可能泄露她身分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名字都不得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