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20日电)南区国税局表示,去年有投资外国企业在台上市柜公司股票(KY股)并获配股利的民众,由于获配股利属于境外所得,因此不计入个人所得总额课税,但仍要注意是否须缴纳基本税额。
南区国税局表示,投资人去年如果有投资上市柜KY公司并获配股利,就总机构在我国境内的公司投资人而言,取得外国企业股利,应视为投资收益申报计入所得额课征营所税,至于总机构在我国境外的营利事业及个人,则是不课征营所税,及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国税局官员进一步说明,外国企业虽经核准来台发行股票并挂牌买卖,但因不是依台湾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的公司,也未经台湾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所以给付投资人的股利,并不是税法规定的“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境外所得。
也就是说,取得外国企业在台上市柜股票配发的股利,与投资一般国内公司获配股利的课税方式不同。投资人取得KY公司获配股利,如果是公司投资人,应视为投资收益并课征营所税;如果是自然人,则无须计入所得课税,因此不少民众喜欢买KY公司的股票并参与除权息。
不过,国税局官员也提醒,KY公司股利为境外所得,虽然不属于综所税课税范围,但需检视是否适用所得基本税额,也就是最低税负制。以106年度为例,如每户该海外所得全年合计已达新台币100万元时,应全额计入基本所得额申报,而全户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则须计算缴纳基本税额。
举例来说,民众A去年领了KY公司的股利20万元,因为没有超过100万元门槛,这20万元都不必计入所得课税。但如果A去年领的KY公司股利达200万元,就必须全额计入,而当A去年所得总额(包含KY公司获配股利)超过670万元时,超出的部分就必须缴纳单一税率20%的基本税额。
会计师比喻,综合所得税就像是“保护费”,基本税额就像是“最低消费”。倘若某民众去年所得净额500万元,适用40%税率,要缴117万400元综所税,因此当该民众的基本税额低于117万400元,表示他缴的税已“高于低消”,境外所得就不必再缴税;但当该民众计算出应缴纳的基本税额达120万元,高于117万400元,“未达低消”,就需补足差额2万9600元。(编辑:苏志宗)107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