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显示,2014年7月24日凌晨,受害人到位於若锦街(Jiak Kim Street)的夜店,跟几名同事及被告王顺兴(燃油测量师,40岁)在夜店里喝酒。过后,被告把醉倒的受害人扶上车,称会把她载回家,但过后却把她带回自己家中。
控状指出,被告对受害者有好感,不断主动接近对方,为了不影响实习工作,受害者一直忍著被告。
夜店闭路电视影像显示,受害人案发时已醉得不省人事,控方专家证人计算,受害人案发时的酒精含量超標。
7月24日早上约6时30分,受害人的男友联繫不上受害人,于是利用手机的追踪功能找上被告的家,发现女友和被告躺在一起。
当时22岁在念大学的受害人作证时称她神志不清,只记得一些零散的片段,不知道当晚发生了什么事。
被告则辩称,受害人案发前背著男友和他发展「地下情」,受害人主动提议要到他家去,两人亲热时受害人也没有推拒。
然而,高庭司法委员认为种种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把受害人带回家强姦,指受害人自愿和他发生关係的辩词「令人难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