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阿都加里尔(47岁)共面对100项牴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的罪名,日前在新加坡国家法院面控时,他表示有意认罪其中30项控状,案展下月21日。
根据控状指出,阿都加里尔被控于2013年9月4日至2014年4月16日这段期间入境新加坡至少100次,每次都携带总额超过3万新元的现金。
控状也显示,被告几乎每两三天就携带大额新元或令吉现金进入新加坡,有好几次更是「明目张胆」,一天內进入新加坡超过一次。带入新加坡的最高金额是在2013年7月11日进行,涉及款项为30万新元(约91万5000令吉)。
根据新加坡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下,任何人携带超过3万新元现金额出入新加坡,必须据实申报,否则可被判坐牢长达3年,或罚款高达5万新元(约15万2500令吉),或两者兼施。有关款额也可能被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