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廖禹扬台北16日电)20年未翻修的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今天完成初审,此次修法工作耗时近3年,修法主轴包括有利创新创业的弹性放宽、电子与国际化、加强公司治理,并配合洗钱防制评鉴纳入相关条文。
政府在民国18年制定公布公司法全文233条,并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共历经25次修正,其中90年三读通过的修正案与此次修正幅度最大,以下为历年公司法修正大事纪:
─90年10月25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为第9次修法,当时全文已增至443条,共修改234条,放宽有关公司举债、资金借贷、公司发行股票、折价发行股票等限制。
这次修法中并注意到小股东权益保障,定股东股权超过3%(原为5%)得以书面向监察人请求对董事提起诉讼,员工购买股票出售限期从过去不得低于3年缩短为两年、开放无表决权的特别股股东可出席股东会等。
─94年5月2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纳入股东提案权、董事监察人提名制度、股东通讯投票制度等规范。
─98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规定,以因应当时全球景气不佳问题,有助业者迅速设立公司,避免资金闲置。
─104年2月,启动此次公司法修法准备工作。
─106年4月27日,经济部版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出炉。后续召开8次专家学者与跨机关会议,8场大型公听会及多次业界座谈。
─106年7月4日,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纳入“公司秘书”,引发业者反弹,经济部修改为得依章程规定置“公司治理专(兼)职人员”。
─106年12月21日,行政院院会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考量洗钱防制,纳入实质受益人申报条款。
─107年4月19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开始审查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107年5月16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初审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因第9条经济部汇整多名立委版本时,自行新增部分内容,引发立委不满致审查中断,最终经表决通过剩余条文打包送院会处理。(编辑:林淑媛)10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