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朱则玮台北16日电)公司法修法进入初审第二轮协商,七大工商团体今天联合登报发声明,认为修法假使强行过关,将有如一例一休一样冲击工商界,造成重大经营障碍及不稳定。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排审公司法修正草案,七大工商团体15日共同发表声明,提出6大共同主张。
第一,最终实质受益人申报部分,无需定期申报,有变动再申报,有限公司则无需申报;第二,如果没有相关完整配套措施,贸然取消法人董事制度,将造成现存的投资控股公司无所适从,降低法人投资意愿;第三,持股过半股东得召集股东临时会部分,必须设有继续一年以上持股限制,需先请求董事会召集,并报主管机关同意,主管机关必须针对大股东适格性为审查。
第四,公司法第177条规范委托书制度,拟修法限制委托书不得用来选举董监,工商团体认为委托书制度运行有年,已建立完整配套及监督机制,不宜废除;假使没有完整配套措施可以确实辨识人别,反对增加以视讯、语音会议等方式参加股东会。
第五,普通董事对公司文件有查阅、抄录及复制权限,与独立董事或监察人相同,将执行权限与监督权限混为一谈,叠床架屋、体制紊乱,应予删除。第六,公司法拟增第215条之1公司治理人员制度,公司得依章程设立公司治理人员,工商团体认为执掌与现有人员重叠,不如独立董事有效能,强制设立法遵成本过高,应改为由公司视实际需求得为设置。
七大工商团体声明中表示,公开发行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在监理标准及资本市场连结程度本不相同,要套用同一制度在学理上虽然有理想性,但工商界众多企业主每天面对激烈市场考验,无法再承受额外成本与影响稳定经营法规介入。
工商团体声明指出,沉重呼吁立委诸公及主管机关能体察真正民情,给工商界一个贴近实务需求公司法,让工商界得以有良好生存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