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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展限立委建议准驳期间设限6个月

发布时间:2024-11-26 爽报 YesDaily.COM 211

(中央社记者廖禹扬台北14日电)立法院经委会今天审查矿业法修正草案,针对探矿、采矿权展限申请,经济部与立委仍未能达成共识,民进党立委林淑芬建议,若准驳期间仍允许采矿,应以6个月为限。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继续排审矿业法修正草案,其中针对探矿权展限及采矿权展限有较多讨论。探矿权展限部分,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林淑芬表示退让,接受主管机关就展现申请案为准驳期间,不必停止探矿,但认为至少要采立委尤美女版本,要求业者提前申请,而主管机关应在原探矿权期限前准驳。

经济部次长王美花则指出,目前已规定探矿权展限申请需在期满前一年至6个月间提出,且准驳涉及行政机关间的协调,若逾期未准驳,不应因此损及业者权益。会议主席、国民党籍立委廖国栋裁示,将尤美女版列为丙案,与甲(行政院版)、乙案(林淑芬版)暂行保留。

在采矿权展限部分,行政院版规定须在期满前3年到1年间申请展延,办理环评期间得继续开采,林淑芬认为可能会有“道德风险”,越晚提出申请、越难审查的案件反而受惠,采矿权可能无限延长。

林淑芬建议,若不规定准驳期间应停止采矿,可在行政院版加注,准驳期间可继续采矿期间以6个月为限;王美花则表示,修正草案过后,每个展限案都要新增环评案件,所需时间不确定性大,不应将此责任转嫁业者。

环境保护署综合企划处简任视察吕雅雯则在林淑芬要求下说明,环保署目前希望提升环评效率,目标是所有案子都能在一年内作出决定,初审不再能无限补正,现约只能补正2次,除必须进入二阶的大案外,近1、2年案件大多能在一年内完成审查决定。

林淑芬接着表示,若行政院版采矿前期满前3年可提出展限申请,加上6个月准驳时可续采矿期限,共3年半时间应该足够完成相关审查,要求修法可以“强度稍微高一点”来管理业者。

采矿权展限争议讨论近2小时未果,主席廖国栋裁示暂时休息,下午2时30分继续开会讨论。(编辑:张均懋)107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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