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蔡怡杼台北14日电)为避免道德风险,使得车主为获取全额理赔,故意扩大原有损害金额,出现假理赔事件,金管会日前发函要求产险公司不得销售起赔式自负额的车险商品。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财产保险商品审查应注意事项修正条文,修正重点包含明定劳工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内,遭遇意外事故而致死亡的抚恤补偿上限为新台币200万元以及汽車保险的自负额不得约定以起赔式自负额方式办理,且即日起生效。
华南产险表示,所谓自负额是指,当意外事故发生后,民众须先自行负担约定的金额后,超过自行负担的金额则由保险公司理赔。
如自负额为5000元时,每次出险时,民众须先负担5000元,剩下不足的的部分,原则上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损失金额低于5000元时,则由民众自行负担。
至于起赔式自负额是指当损失金额低于约定自负额时,这次的损失金额则由民众自行负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倘损失金额超过约定自负额时,该损失金额由保险人全额理赔,不予扣减约定自负额。
金管会举例说明,若约定自行负担5000元,当意外事故损失为1.2万元,大于5000元时,保险公司全额支付1.2万元的损失,不用先扣除5000元的自负额;但若出险理赔为4999元、低于5000元时,则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金管会指出,目前车险自负额多采扣除式,且根据定型化契约,扣除金额采357制,即第一次出险扣除额为3000元,第二次为5000元,第三次则是7000元,至于起赔式自负额则运用在一次出险金额较大的水险上,目前车险商品尚无采用起赔式自负额者。
金管会表示,依据对价关系,当自负额越高,则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然而,部分保险业为招揽业务,借由设计具起赔式自负额的汽車保险商品,进行市场竞争,但因汽車保险的约定自负额金额通常不高,为避免车主为获取全额理赔,故意扩大原有损害金额,造成道德风险,因此,即日起要求汽車保险的自负额不得约定以起赔式自负额方式办理。
汽車保险是产险业务來源的最大宗。根据保发中心统计,2017年产险业签单保费为1567.1亿元,较2016年增加7.36%,其中,汽车保险保费占总直接签单保费比重最大为54.85%。(编辑:张均懋)107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