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11日电)国税局表示,夫妻离婚后,综所税也应分开申报,但当要列报扶养未成年或无谋生能力子女时,应先协议由其中一方列报扶养。若协议不成功,则只能由实际扶养的一方列报。
中区国税局表示,辖内曾有纳税义务人甲君,与前妻乙君分别申报综所税时,双方均列报未成年子女丙君的免税额新台币8万5000元,意即夫妻重复列报同一子女的免税额。
经国税局查明后,发现小孩的监护权是由母亲取得,且与母亲同住,并由母亲负责日常生活起居与饮食卫生照顾,因此剔除父亲所列报的免税额。对此甲君不服,强调他已经依法院判决支付扶养费,因此小孩的免税额应由他列报,但被国税局驳回。
国税局官员说明,离婚夫妻双方应如何申报扶养亲属免税额,依财政部函释规定,得协议由一方申报,子女有2个以上者,可分由双方各申报1人,如未能协议或协议不成者,由离婚后实际扶养的一方申报。
官员强调,所谓扶养,指的是对受扶养者“扶持养护”,尽照护的义务,不是只有单纯给生活费用,就能说已尽扶养义务,因此,夫妻双方若未协议由谁列报扶养子女免税额时,国税局会根据受扶养子女是与父亲或母亲同住,以及实际由哪一方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及负担扶养费等事实加以审认。
国税局提醒,离婚夫妻双方对列报扶养子女免税额,应先自行协议,若双方协议不成,则应妥善留存各项实际扶养事证单据,以证明确实有实际扶养的事实。(编辑:林沂锋)10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