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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政府采购增防贿条款订3年禁令

发布时间:2024-11-25 爽报 YesDaily.COM 207

(中央社记者范正祥台北10日电)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新增“防贿条款”,厂商违法行贿将被列入公报,公共工程招标拒绝往来三年。

初审通过的“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订,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对采购有关人员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等情形,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并于三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或分包厂商。

关于新增“防贿条款”,行政院版草案说明指出,参考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相关规定,采购机关应以透明中立的方式进行,包括防止贪污行为。

另外,草案也参采民主进步党立委李昆泽等人提案意见,将厂商因安全卫生设施或管理未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法令,致生重大职业灾害,情节重大者,纳入公共工程招标停权对象,时间一年。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主委吴泽成在草案完成初审后受访表示,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将近二十年,历经多次修正,这次修法目的在于补强让政府采购更灵活,希望招标效率和品质更好。

谈及修法重点,吴泽成指出,包括“违法”和“违约”的处理。违法部分,譬如绝对不允许厂商行贿,这部分没有讨论的空间,一旦违法,公共工程招标将拒绝往来三年。

吴泽成表示,违约部分的处理,过去统计厂商停权处分,申诉后大约有30%至40%是撤销的,显示机关各自认定不同,修法采取比较务实,视“情节重大”状况认定。立法院交通委员会通过的规范是渐进式、警告式的。

提案主张应依“比例原则”处理厂商违约情形的民进党籍立委施义芳在草案审查时说,厂商违法的部分,维持行院版的停权三年;违约部分,依比例原则区分。

草案规定,机关办理采购,发现厂商有查验或验收不合格等情形,情节重大者,五年内第一次初犯者,公共工程招标停权三个月;五年内第二次犯者,公共工程招标停权六个月;五年内第三次犯者,公共工程招标停权一年。原本行政院版的草案是主张第一次犯就是停权一年。

此外,这次修法也规范,机关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有对我国或外国厂商资格订定限制条件必要者,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商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表示,时代力量在立法院交通委员会没有成员,且对修法仍有意见。会议主席、民进党立委萧美琴裁示,全案在院会讨论前,须交由朝野党团协商。(编辑:温贵香)1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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