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10日电)现行税法规定,除结婚登记当年可选择分开报税外,夫妻应强制合并申报综所税。然而,若夫妻有难以共同生活事实或因家暴取得保护令或暂时保护令等特殊情况,则可选择分开申报。
5月报税期间,时常有民众到国税局询问,去年已取得法院核发的通常保护令,今年报税时是否可以与配偶分开申报综合所得税。对此,南区国税局官员表示,原则上,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应合并申报综所税,但若有特殊情况,即可附证明文件,分开申报。
官员进一步说明,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也分别需检附不同的证明文件:
1.符合民法第1010条第2项规定,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6个月以上,向法院声请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者,可选择分开申报,但必须检附“法院裁定书影本”。
2.符合民法第1089条之1规定,不继续共同生活达6个月以上,由法院酌定关于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或负担者,也需检附“法院裁定书影本”。
3.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通常保护令”,则需检附保护令影本;另外,民众在取得通常保护令前,若已取得暂时或紧急保护令者,在有效期间内,亦可检附“暂时或紧急保护令影本”。
官员表示,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况,但无法合并申报的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两地或户籍地不同等情形),仍应于申报书上填写配偶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由国税局合并计算税额。若须申请分别开单计税,请另附申请书。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切勿与配偶分开申报,以免被查获后遭补税并处以罚锾。(编辑:陈永昌)1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