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案展让被告求情,身穿黑色西装的被告闻判低下头,获准以7万新元(约20万7200令吉)继续保释在外。
被告被指在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强姦13岁女学员和性侵她,包括要女学员为他口交、拍下受害者的裸照、按摩受害者胸部及用异物侵入她私处等48项控状。
被告就其中7项受审,剩余41项暂时搁下。其中,最严重的强姦可被判入狱最长20年和鞭刑,但由于被告年龄已超过50岁而豁免打鞭。
被告和女学员发生性关係的地点在全岛超过20处,有白沙公园沙滩、裕华园七层宝塔、星和园凉亭、学校的课室和楼梯口、裕廊山瞭望台、废弃建筑、泳池和天桥下等。
不仅如此,被告还在地铁站內要求受害者脱下內衣裤,也伸出狼爪,当眾摸受害者臀部。
学员指被告多次性侵和强姦她长达两年多后,决定停止与对方来往。
被告干案后一直逍遥法外,直到事发5年后,少女上了理工学院,向讲师及辅导员倾诉时,才揭发被告的罪行,过后报警。
受害者今年已23岁,为保护身份,媒体不得报导任何可揭露受害者身份的资料。
承审此案的艾迪阿都拉法官说,女学员被强姦和性侵5年后才举报被告,期间只向男友和亲戚透露,的確曾让法官对她的证词有点儿犹疑。
不过,法官明白性侵案的受害人不一定有典型的反应。那些在案件发生了一段长时间之后才报案的受害人,法官说他们的诚信未必会因此而减低。
虽然学员在多次受到性侵后仍然参加训练,这样的行为或让人不解,但法官认为,孩童不一定像成人一样,被性侵后会反抗或尽早举报,法庭必须谨记不以成人的標准来衡量年少受害人的行为。而且,年幼的受害人未必有能力作出投诉。
法官也说,被告早前曾向警方招供,承认性侵女生,也向政府精神科医生坦言罪行,虽然被告过后称自己是假认罪,但法官认为被告的「假口供」与少女所指控的罪行相符,可见证据確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