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邱柏胜台北8日电)总统明天公布修正海关缉私条例与关税法部分条文,5月11日生效。关务署说,此次修正是为让法规合理化并符合比例原则,及鼓励行为人主动陈报自新,以降低海关查缉与稽征成本。
立法院4月13日三读通过修正“海关缉私条例”部分条文及“关税法”第17条、第84条、第96条条文,蔡英文总统预定于明天公布,11日生效。本次主要修正重点,包含鼓励行为人主动陈报自新、统一法定货币单位及避免与关税法重复规范,并就没入货物处理费用设立追偿机制,以符合公平正义。
关务署副署长谢铃媛表示,本次修法将所定货币单位得以一体适用,原本海关缉私条例中的“元(银元)”统一以3倍折算为“新台币元”,即若有罚锾100万元,就改为新台币300万元。
此外,为符合比例原则,条例也删除罚锾最低倍数“楼地板”的规定,过去若有虚报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将处所漏进口税额2至5倍罚锾,修正后改处5倍以下罚锾。谢铃媛表示,目前关务署已拟出裁罚倍数参考表,针对常见的违章类型,拟定一个裁罚基准,近期内就会公告。
而为鼓励行为人主动陈报自新并即时更正报单错误事项,降低海关查缉及稽征成本,本次条例增订自动补报补缴加计利息免罚规定。此外,为符合公平正义并节省公帑,条例新增遭海关没入货物处理费用,若高于财政部公告的一定金额者,需由受处分人全额负担。
在关税法修正方面,本次增订报关业者申请更正报单免罚的规定,报关业者于海关发现不符、接获走私密报或通知实施事后稽核前主动向海关申请更正报单者,得予免罚,以符合世界关务组织修正版京都公约的原则。
另外,为避免对人民信赖利益及法律安定性过度侵害,本次关税法修法,也将海关对已放行的不得进口货物,作成责令退运或追缴货价的处分期间,由5年缩短为1年。(编辑:赵蔚兰)10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