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新华社报导,孙政才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將认真接受改造。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孙政才在担任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农业部部长、吉林省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中標、项目审批、企业经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孙政才单独或伙同特定关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计折合1亿7000万余元人民幣(约1亿600万令吉)。
法院认为,孙政才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政才作为高级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却漠视法律,收受贿赂数额特別巨大,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应依法惩处。
鋻於孙政才所犯受贿罪中,绝大部分受贿財物是特定关係人直接收受,孙政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