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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肖像权案获赔什么情况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4-11-15 爽报 YesDaily.COM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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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肖像权案获赔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商业宣传,葛优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22万元获赔8千。

葛优诉称,康力士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标题为“一上班你就想葛优躺?赶走疲劳有神招!”的配图文章。康力士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该文章中使用多张葛优的肖像图片,并植入“康力士,恒力片”、“对抗疲劳,恒力做男人”等广告词及产品宣传图、联系电等商业宣传信息。康力士公司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葛优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产品的目的,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使用行为侵害了葛优的肖像权。对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了考虑康力士公司对葛优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最终判令康力士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

对此,网友表示非常惊讶:“居然赔偿这么多!得不偿失啊!下次不敢了吧!”更有网友开玩笑:“我什么时候才能像葛优大爷一样,在家躺一下可以搞8000呀”但其实8000块付律师费都不够呢。亏一点没事,肖像权必须得维护!

侵害肖像权面临哪些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

3、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所谓阻却违法事由,即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为了公民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制作或使用公民肖像的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以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为已足,不得主张营利目的为侵害肖像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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