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部分条文,扩大求偿对象,从现行董监事有条件扩及应负赔偿责任的经理人,以及对卸任董监事也可求偿,防堵过往透过请辞规避的漏洞。过往上市柜公司发生诉讼后,常见董事、监察人马上请辞、不再担任,以规避法律,但是这次修法明定,未来即使董事、监察人在诉讼过程中离职,投保中心仍可对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监察人提起代表诉讼,且扩大范围,就“同一基础事实应负赔偿责任,且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签名之权之人,得合并起诉或追加起诉”。投保中心自2003年成立至今已超过17年,但投保法只修正过2次,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为完备代表诉讼、解任诉讼法规制度,促进公司治理,强化保护投资人权益,金管会提出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另外,国民党立委曾铭宗也有提出修法版本。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8日初审通过“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报院会讨论,院会讨论前不须朝野党团协商;院会今天完成三读程序。立法院会三读通过修正部分条文,增订投保中心对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监察人可提起代表诉讼,且代表诉讼权应扩及“行为时”具有董事、监察人身份。另外,三读通过的条文也明定,董事、监察人经法院裁判解任确定后,自裁判确定日起,3年内不得充任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的董事、监察人。这次修法也将兴柜公司及外国在台上市、上柜、兴柜公司的董监事,一并纳入提起代表、解任诉讼范围,是第一次将兴柜公司纳入追诉对象。立法院会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规范,未来投保中心向法院诉请裁判“解任”董监事,不再以“起诉时任期内发生”为限,也就是说,不论事件发生当时此人身份是否为董事或监察人,投保中心仍可诉请法院裁判解任。另外,对有价证券或期货交易进行操纵、内线交易,或期货诈欺等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未来也可纳为投保中心提起代表、解任诉讼事由。为让诉讼中案件有所遵循,这次修法也增订,提起的诉讼事件尚未终结者,适用新修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