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未休止,专家提醒企业面临4项法律新课题,应尽早进行全盘规划,及建立适当的预防措施,让公司仍可顺利营运。(图/NOWnews资料照)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各国-均订定相关防疫政策,严格管控国境,但也直接冲击经济,造成各公司各项收入锐减,不仅原有契约关系受到严重动摇,与原物料供应商间的供货契约、与房东间的租赁契约以及百货零售业的各式权利金或抽成契约都是常见案例,甚至公司可能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命运。专家提醒,依据最新观察台湾正面临4大法律新课题,产业应尽早进行全盘规划,以及建立适当的预防措施,让公司可顺利营运。安永圆方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阙光威指出,依据最新观察,台湾正面临包括一、租金或价金调整、破产或重整计划考量、劳资纠纷预防措施、跨国交易纠纷等4大法律新课题。阙光威进一步说明,在租金或价金调整这部分,缔约时,双方风险自我评估、自我承担,因为没有预期的状况,而单方希望能够变更应该给付的金额或是变更给付方式等等,原则上不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我国有一些法规,比如说民法所定的情事变更原则或不安抗辩权等,在过去相对少被主张,现在有机会被主张。例如在供给契约中,供货方通常有先行交货义务,且约定收货方于收受货物后一定期间内给付款项。然而收货方受到疫情影响,发生财务危机,显然无法于出货后遵期给付货款,供货方可能陷入给付货品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但不出货又可能会有违约风险的两难中。此时即可考虑行使民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要求收货方先行给付货款,达成调整契约约定的效果;反之,若收货方被主张不安抗辩权,也有反制之道,例如提供证明,以向供货方确保自身仍有履行契约义务的能力。此外,像经营商场、戏院等营业场所的公司,可能因为疫情影响,导致不堪负荷租金或权利金等定期性给付的成本,除了可考虑向契约相对人协商调整租金或是授权金以外,亦可援引“情事变更原则”,向法院声请调整契约内容。当然若是出租人在面对承租人提出此一声请时,亦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可接受的调整方案,以保障自身最大权益。在破产或重整计划考量部分,由于疫情关系,导致公司营运大受影响,进而陷入财务困难、甚至濒临破产边缘,此时可能会走向需要向法院声请重整或破产程序。同样的,在此防疫期间,遇到交易相对人或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程序的概率也大幅提升。至于劳资纠纷预防方面,阙光威提到疫情肆虐期间,亦可能会发生诸如无薪假问题、防疫假问题、居家作业办法、工时计算、劳工解雇甚至是大量解雇劳工等相关劳动法议题。尤其是预期在此波疫情期间,可能会有解雇一定数量之劳工的需求,基于法令之要求,可能必须依循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之要求。阙光威说,订定大量解雇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公司大量解雇劳工致劳工权益受损,所以要求公司如果要解雇一定数量的劳工时,应该在一定期间之前提供解雇计划书给主管机关,而所谓一定数量的劳工,要依公司的规模大小予以个案计算。建议公司应妥善规划,遵循劳动法令谨慎处理相关议题,以预防产生重大劳资纠纷。最后,还有跨国交易纠纷问题。阙光威指出,我国属贸易型国家,产业高度仰赖进出口,目前我国公司陆续面临外国厂商发生财务危机,甚至已径行向当地法院声请破产程序,但我国公司仍有高额货款未获付清或是货物仍在海运运送中等情形,可以预期这可能只是一个开端,将来各公司产业皆有可能需面对大量的跨国商务纠纷。建议与厂商随时联系更新相关讯息,并采取相对应因应措施以避事后求偿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