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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越钢案再抗告 企业跨国侵权台湾法院可审理

发布时间:2024-11-25 爽报 YesDaily.COM 202

台塑越钢案于109年3月20号遭台湾高等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维持原裁定,原告代表4月17日周五于台湾高等法院召开记者会,针对抗告结果提出再抗告,后续将由台湾高等法院移审最高法院。

台塑越钢案是由越南河静省及义安省等越南中部省分7000多位居民,针对台塑河静钢铁厂的公害污染,在台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越南原告及台湾协助诉讼的民间团体认为,台塑越钢案事涉台湾企业的重大跨国污染,台湾法院应有管辖权。民间团体及原告代表喊出“Taiwan can help, so can Taiwan court!”口号,呼吁台湾除了可以为全球新冠肺炎防治作出贡献外,也期待台湾的法院能为本国企业跨国侵害人权案件,勇于管辖承担。

代表越南原告的阮文雄神父手持象征希望的花束,由台湾高等法院步行至最高法院,鼓励最高法院应审酌本案为国际瞩目的重大案件,且涉及7000多位越南籍原告能否获得基本的公平正义,作出进步的裁定,要求本案应发回重审。

本案律师团代表、环境法律人协会理事长张誉尹律师表示,高等法院仍以本案台湾法院没有国际管辖权为由驳回抗告的裁定,对于这样的裁定,原告及律师团相当失望,律师团已经依法为原告提出再抗告,今天则依法补提抗告理由状。张誉尹律师指出,原告及协助的越南NGO工作者原本要在越南提起诉讼,却屡次受越南-暴力镇压。显见越南-保障台湾财团,以高压暴力禁止人民在法院主张权利,受害越南人民只好转向台湾的法院争取公平审判的机会,这就是为什么台湾法院应该勇于承担本案国际管辖的最关键原因。张誉尹强调本次的再抗告,除了说明高院裁定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之外,并寄望最高法院能本着经社文公约第24号一般性意见的普世高度,再审酌本件的管辖问题。律师团希望,台湾能在普世疫情之下作出良好治理的示范与贡献,台湾的法院也能为自己国家企业跨国侵害人权的案件,勇于管辖承担。

天主教新竹教区越南移工移民办公室阮文雄神父表示,3月20日收到高等法院驳回抗告,他感到非常难过失望,因为台湾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没有听见7875名原告的求助。台塑在越南沿海造成的严重污染,已有清楚的证据显示原告权利受到侵害,却因越南的专制政权,使受害者们无法透过司法制度取得公平正义。阮神父指出,台塑虽赔款五亿美元,但被害者并没有参与相关谈判协商,赔款事由全由-私相授受。被害者在越南起诉,但被越南法院指证据不足而驳回。被害者试图上诉,却被警察阻拦,通往法院周边的道路完全被封锁,使得被害者无法在期限内上诉。倡议者试图争取权益被施暴、被逮捕、以莫需有的罪名被判刑9年、14年、甚至20年。继续抗争者被追杀,许多人只好逃至海外。被害者在越南无法获得公平正义,皆有人证物证可证明以上所述。阮文雄诚心呼吁台湾法院,给越南受害人民一个机会在台湾审理此案,也给被害者者一个机会说出他们的不平遭遇。与越南的司法体系相比,台湾司法更为独立,他相信台湾是先进民主制度国家,也是保障人权的国度,相比专制-,应能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

英国牛津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宋承恩表示,台湾各界正努力打入国际社会,并推行新南向政策希望可以与东南亚国家建立更紧密的关系,其中有一项待做的工作是要求台湾的跨国企业负责任的处理在其他国家营运所造成的损失,并开放司法体系供外籍受害者的求偿。在全球化的时代,跨国企业经常扮演比国家还重大的角色,其经营责任,必须有法律管制,但在开发中国家,基于司法体系的不完备或政治的不透明,往往无法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台塑河静就是这样的例子。它在越南的大规模环境污染,造成许多靠海洋经济活动的越南人民失去生活的凭借,但同时,因为越南-的压制,这些受害者无法在越南取得法律救济。

宋承恩指出本案律师团在诉状中,明确引用台湾酌定管辖权的法则及国际的相似案例,有充分的理由显示“以原就被”原则、被告台塑集团各成员公司对越南河静的实质控制、其主营业在台湾、以及受害者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在在显示此件环境污染虽在越南发生,台湾的法院享有平行的管辖权,且越南的调查与律师团已搜集了足够的证据,本件由台湾法院审理不会造成困难。借此一符合国际司法合作的作法,法院可以向国际展现,台湾不但在公卫与防疫上做得很好,台湾的司法体系的眼界也是开阔的,跟得上国际的标准,而且台湾社会不会接受自己的大企业躲在法律技术规定的背后,拒绝负担应负的责任。

环境权保障基金会首席执行官凃又文也呼吁,希望台湾法院要勇敢承担这样的审判责任。Taiwan can help,不是只有口罩。在联合国永续发展目标sdgs第16项“促进和平且包容的社会,提供司法管道给所有人”,是一项重要目标。而台湾不只是公卫医疗值得让国际更认识台湾,一直以来良好法治审判制度同样也可以发挥帮助的角色,在他国人无法受到公平审判时,台湾若有审判权,愿意扮演这样的角色济弱扶倾,提供司法审判的机会,将更可以彰显台湾制度的健全,是值得台湾人民骄傲的事情。

涂又文强调,台湾的新南向政策乘载着联合国永续发展目标,与他国进行交流或技术合作。台塑在越南建设钢铁厂,对于当地是一重要的繁荣项目指标。但是当我们将工业繁荣发展带向越南时,也该同样承担永续绿色企业责任,而不是单让污染侵害他国居民。律师团所撰写的起诉理由中,清楚说明当地居民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也说明了居民无法起诉递状,甚至还被-镇压。希望台湾法院能认识到台湾的法治审判制度,在此案上绝对有资格在国际社会上提供司法管道给受害居民,希望台湾有勇气承担这样的责任。

人权公约施行监督联盟研究员杨刚表示,审理台湾跨国公司在境外的公害事件,是台湾的司法系统应尽的义务。经社文公约第 24 号一般性意见第 26 条已明确指出,“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 的义务并不限于其国界之内”,且“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步骤防止设在本国和/或受其管辖(根据本国法律设立或法定总部设在本国、中央管理部门在本国或主要业务地点在本国)的公司在海外有侵犯人权行为”。第 15 号一般性意见 (33) 中提到缔约国有义务禁止本国公民和公司侵犯其他国家个人和群体的水权、第 18 号一般性意见 (52) 中提到缔约国禁止本国公司侵犯境外劳工工作权、第 23 号一般性意见 (70) 规定缔约国的企业在境外提供良好公正劳动条件的义务;这些都在在呼应第 24 号 一般性意见 (27) 所再次阐明之精神:“《公约》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领土范围或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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