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定假日连假较往年为多,劳资双方都应明暸《劳动基准法》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高雄市劳工局针对清明连假提出假期工资说明,包括儿童节、民族扫墓节这2天均为国定假日,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假并给薪,如适逢劳工休息日或例假者,则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择日补假;至于雇主征得劳工于国定假日(补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付出勤工资。王秋冬局长表示,今年儿童节于4月3日(星期五),民族扫墓节是4月4日(星期六),事业单位如果是比照《-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约定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布的行事历,形成4月2日至5日连续放假4日,其中民族扫墓节4月4日(星期六)因适逢休息日,应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条之1规定于4月2日(星期四)补假,则补假当天性质为国定假日,只要是适用劳动基准法的事业单位,国定假日(补假日)都应该依法给予员工休假,而且工资照给。上述情形以月薪36,000元的“月薪制”劳工(换算出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150元)为例,4月2日至5日连假期间,各日是否出勤及其工资给付规定,分别说明如下:一、 4月2日民族扫墓节补假日(星期四)及4月3日儿童节(星期五):性质为国定假日,依《劳动基准法》第39条规定,国定假日出勤8小时以内,皆需加倍发给工资,计算式:150元×8小时=1,200元。二、 4月4日(星期六):性质为休息日,假设当日加班8小时,需依照《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计算休息日加班费;计算式:150元×2小时×4/3+150元×6小时×5/3=1,900元。三、 4月5日(星期日):性质为例假,非有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不得使劳工于例假出勤工作。如雇有“时薪制”的部分工时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基本工资已经调涨为时薪158元,因此时薪人员在4月3日儿童节、4月4日民族扫墓节出勤,雇主应该依据出勤时数“加倍”发给工资,举例来说,约定时薪为158元的劳工朋友,于国定假日出勤4小时,至少需发给1,264元(158元×2倍×4小时)以上方属合法。如有109年清明连假期间的出勤及工资给付疑义,请洽劳工局07-8124613转232~234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