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2371)经营权之争延烧,市场派股东代表欣同公司以新台币1000万元或等值担保,向台北地方法院重提声请,要求大同董事会停摆;大同认为不合理,将委请律师具状答辩。大同27日晚间发布重大讯息公告,已收到台北地院通知,内容为欣同公司今年3月12日向台北地院提出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声请状,请求以1000万元或等值的台湾银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提供担保后,在106年度诉字第2349号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等诉讼终结前,禁止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召集自今年3月起的董事会。欣同也请求禁止林郭文艳及董事、独立董事等8人作成召集109年度股东常会,包含将全面改选董事及独立董事列入该次常会议题的董事会决议。此外,欣同请求准予选任3位人士暂任大同公司临时管理人,代行大同董事长即刻依法定程序召集大同109年度股东常会,以改选下届董事及独立董事。对此,大同回应,欣同去年11月22日向高院递状,因管辖错误裁定移送台北地院受理,因未释明声请的必要性,与规定要件不符,台北地院已于今年2月27日裁定驳回声请。本次重提声请,所述事由相同,仍不具急迫性与必要性。大同表示,欣同与其他股东于去年8月向经济部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藉以彰显其股东权,应静待主管机关裁示。且大同为上市公司,欣同以1000万元担保金,要求公司董事会停摆,殊不合理,大同将委请律师具状答辩,保护公司与所有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