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随着我国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境外市场监管制度的持续变迁,其配套法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过去 20 年中经历了三次修正,一次修订,而期间《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未做任何修改,全面执行上述两个法规既存在 H 股公司违反《公司法》的风险,也大大落后于内地、香港,以及其他海外地区的上市公司的最佳实践,特别是H股公司股东大会45天通知期等事项的规定,对 H 股公司的商业运作形成不合理的制约,严重削弱了其决策效率与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