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环保局针对中火自108年1月26日起至108年11月28日止,总生煤使用量超过1104万公吨,裁处台电300万元行政处分,对此台电提起诉愿,台中市-诉愿审议委员会27日开会审议,基于环保局以近年中火生煤使用最大量1839万公吨为基准,计算中火应于109年1月26日前减少生煤使用量至1104万公吨,并无不当,最终决议“诉愿驳回”。台中市诉愿委员会今日下午在市府召开,出席委员有10名,除法制局长李善植、副局长张本松外,其余委员为大学教授、律师及专家学者,等于超过5分之4都是外聘委员,具有专业与超然独立性。法制局指出,生煤自治条例上所载明的文字为减少生煤“使用量”,而非“许可量”,因此减少基准应以“实际使用量”作判断,环保局以近年来,中火生煤使用最大量1839万公吨为基准,计算中火应于109年1月26日前减少生煤使用量至1104万公吨,应属有据。另外,环保局于106年11月核发给中火的操作许可证及生煤使用许可证,也均有记载“生煤管制自治条例公布日起4年内减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40”,台电自始至终均未提出异议,其内容有构成要件效力,可见台电对于许可证上的管制规定知之甚详,并受其拘束。对于环保署近日函文撤销市府对台电所作出的行政处分,法制局表示,根据地方制度法及行政院环保署组织条例规定,环保署若认直辖市-行政处分违法,应报请行政院予以撤销,因此环保署2月25日发函撤销环保局对中火的行政处分,有违反行政程序法之虞。此外,市府要求中火4年减少生煤使用量4成,去年11月底却收到环保署函文,告知中火燃煤许可量得放宽10%。法制局也指出,市府减煤4成是以中火生煤“使用量”作为判断基准,与环保署根据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许可条件或数值”,得有百分之10容许差值无关。法制局也说,参考行政院环保署105年2月16日环署空字第1050008078号函释意旨,生煤年使用量属可控制条件,不受量测仪器或设备本身误差而有所变动,解释上也无所谓“容许差值”用语,因此决议驳回台电诉愿,台电若不服可再提行政诉讼,将由行政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