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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二次展延 公平会通过

发布时间:2024-11-29 爽报 YesDaily.COM 203
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会议今天通过,第一银行等8家事业申请延展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案,因无限制竞争疑虑,且有助于提升竞争力及服务品质,规定附加负担予以许可,许可期限至114年3月1日止。

第一银行、合库银行、兆丰银行、华南银行、彰化银行、土地银行、台湾企银、台湾银行等8家事业为了共同争取优惠商店,组成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共同使用“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的商标、标志、图片及网域名称,101年3月22日经公平会准予联合行为例外许可。

公平会说明,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于101年首次获得许可,不过期限仅至104年,当年度申请展延后,104年2月25日经公平会准予延展至109年3月1日止。

由于先前许可的期限将至,第一银行等8家事业依公平交易法第16条第2项规定,再次提出申请延展许可期限。

公平会副主委彭绍瑾说,这几家银行不论信用卡流通卡数或是签账金额,市占率都不高,而且随着行动支付及“纯网银”陆续进入市场后,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综合考量之下,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并没有造成市场限制竞争的疑虑,且有助于增加公股银行竞争力、提升服务品质、稳定金融秩序,因此决议附加负担许可。

为了确保整体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平会依公平交易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附加5项负担;一是申请人等不得利用此许可,就信用卡的发卡条件、费用收取、持卡人权利义务等为联合行为。

其次,申请人等不得在任一申请人依约定数量提供共同优惠商店之外,再限制其单独提供优惠商店或更为优惠的条件予其持卡人。第三,申请人等不得拒绝任一申请人退出此联合行为;联合行为主体变动时,申请人等应于30日内函报公平会备查。

第四,申请人等应于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执行小组会议后30日内,将会议资料及纪录影本函报公平会备查。第五,申请人等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各会员应提供约定数量的共同优惠商店,以及仍有效的共同优惠商店名单函报公平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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