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今天表示,为避免名称混淆,保险公司展业处须改名通讯处,也规定若总公司地方不够,若要另外设办公场所仅能以一处为限,且须于6个月内完成移迁整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局今天发布“保险业设立迁移或裁撤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为配合监理及现行实务作业,将国内分支机构分成“分公司、通讯处与服务中心”三级,且分级管理,增修相关设立迁移裁撤管理办法,预告60天后上路。保险局指出,修正重点包括将通讯处、展业处等其他分支机构文字统一修正为“通讯处”;若有营业行为的分支机构迁移或裁撤恐影响员工权益,必须将员工安置计划纳入申请应检具文件。此外,增订总公司、分公司若需要额外找异地办公地点,仅能以一处为限,且异地办公,有涉对外营业行为者,需先经金管会核准,未涉对外营业者,应报金管会备查等。为符合实务作业,若保险公司须设立电脑中心、教育训练中心、电话客务中心或仓库非供对外营业用场所,保险局也规定,设立迁移或裁撤这些场所地址、组织架构或用途等具体事项,都应于裁撤后15天内,报金管会备查。这些场所,也不得有受理客户面对面办理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从事电话行销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