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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核释:合作社董监事酬劳 可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发布时间:2024-10-18 爽报 YesDaily.COM 206

财政部表示,合作社董监事酬劳,可减免5%未分配盈余税。(记者巫其伦摄)

财政部6日将发出解释令,合作社董监事的酬劳,可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可减免5%未分配盈余税。

财政部表示,2008年实施员工分红费用化制度前,营利事业给付董、监事酬劳及职工红利,都是属于股东层面盈余分派事项,不能列为费用或损失,只能做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举例来说,若公司亏钱,代表当年度没有盈余,股东拿不到获利,也不能发薪水给员工或董监事。

实施员工分红费用化制度后,营利事业给付董、监事及职工的酬劳金,依相关规定可以费用列支,也就是企业可先以费用发给员工与董监事人员薪水、红利等,若是亏损状态,则列为损失。

财政部在2018年修正所得税法,原本企业可将董监事薪水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但因为依商业会计法及国际财务报导准则规定,董监事及职工的酬劳金是以费用列支,因此,企业在计算当年度税后纯益后,申报未分配盈余就不能再列为减除项目。

不过,由于合作社是依合作社法或信用合作社法相关规定,自当年度盈余给付理事、监事、事务员及技术员的酬劳金,仍列为盈余分配项目,非列为当年度费用,与企业的会计处理不同。

因此,财政部发出解释令,合作社给付酬劳金性质,就属于盈余分派项目,其依法自当年度盈余给付的酬劳金,还是可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可减免5%未分配盈余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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