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预告《税捐稽征法》修正草案,针对第20条规定,逾期缴纳税捐应加征滞纳金者,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修正后将“每逾2日”改为“每逾3日”,并将原本最高可加征15%降为10%!图为财政部。(记者巫其伦摄)
财政部预告《税捐稽征法》修正草案,针对第20条规定,逾期缴纳税捐应加征滞纳金者,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修正后将“每逾2日”改为“每逾3日”,并将原本最高可加征15%降为10%!
财政部表示,《税捐稽征法》过去历经2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为去年12月5日,由于现行部分条文已无法符合社会实际需要,有通盘检讨之必要。为因应实际需要,兼顾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及确保国家租税债权,因此拟具“税捐稽征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7条、新增1条及删除3条,共21条。
根据本法第20条规定,逾期缴纳税捐应加征滞纳金,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最高可加征至15%;但参考大法官释字第746号解释指出,现行加征方式,间隔2日过短、比率过高,导致适用结果过苛。因此,此次修正草案将“每逾2日”改为“每逾3日”,并将原本最高可加征15%降为10%。
至于第39条部分,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捐,于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强制执行,但纳税义务人若提出诉愿,须缴纳“半数”税额才可暂缓执行,此次修正后改为缴纳所欠税款的“1/3”即可。
另外,《税捐稽征法》修正草案也增订26条之1,只要是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例如失业或是有钜额税款,无法一次缴清,可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分期缴纳,最高可分3年缴纳。
官员指出,例如营业税、货物税,本来就是每2个月缴一次,但有案例是一次被查获,就须一次缴多年的税款,若有财务问题恐难一次缴清,此次增订26条之1,未来有机会申请分期缴纳。官员强调,过去是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财务问题,才有可能分期缴纳税款,未来若非天灾事变,被查获补增巨额税款,也有机会申请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