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经常性薪资达15万元监督管理人员将可为劳基法第84条之一适用对象(俗称:责任制)。(记者李雅雯摄)
劳动部法规委员会今天通过每月经常性薪资达15万元的监督管理人员可适用劳基法第84条之一(俗称:责任制),各行各业都适用,初估影响人数约为3.8万人,劳动部预计最快在5月底公告。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谢倩蒨指出,该案在预告期间收到很多各界意见,除了美国商会外,许多中小企业也建议原预告版本薪资门槛设20万元应该要调降;另加上劳退提拨分级上限为15万元,较好勾稽追踪劳工资料,所以采纳意见调降薪资门槛,设定为15万元,各行各业都适用。
谢倩蒨强调,符合该提案可纳为责任制的工作者必须有2个条件,除了每月经常性薪资达15万元,还需符合劳基法施行细则中界定的监督管理人员;倘若指定为责任制,劳资双方将可另行约定工作条件,且需向地方-劳政主管机关完成核备,责任制不是工时无上限、不是不适用劳基法,而是让工时有弹性。
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监督管理人员定义为:“指受雇主雇用,负责事业的经营及管理工作,并对一般劳工的受雇、解雇或劳动条件具有决定权力的主管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