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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发函:金融机构与中国签合作协议 须遵守5原则

发布时间:2024-11-19 爽报 YesDaily.COM 202

为强化两岸金融业务往来管理,金管会发出函令,要求各金融机构及周边单位,与中国签署合作协议,须遵守五项原则(记者王孟伦摄)

为强化两岸金融业务往来管理,金管会今天发出最新函令,要求国内各金融机构及周边单位,若与中国签署合作备忘录(MOU)等合作协议,必须依法遵守五项原则,包括:签署前需董事会讨论通过、合作协议内容须纳入内部控制、须依规定办理公告申报等。

值得注意是这项函令适用对象,除了国内金控、银行、票金公司、信用合作社之外,还包括“电子支付机构”(如街口支付、Line Pay一卡通)及“电子票证”(如悠游卡公司 )等,此外,金融周边单位也适用,像金融研训院等。

为何要发出这项函令?目的为何?金管会官员回应,主要是要求国内各金融业者及周边单位等,若与中国大陆法人或团体签订合作协议,必须依规定办理,另外,我们也新增规定,协议签署后,相关执行内容须纳入内部控制机制,像是法令遵循、资讯安全等。

金管会强调,凡是我国金融机构与周边单位拟与中国大陆法人、团体,签署表彰双方合作之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或其他书面文件,均适用。

金管会该函令的遵守原则.包括:第一,与中国大陆签署法人或团体签署协议,须符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之1第1、2项及“两岸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尤其,协议于签署前,并应提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与中国大陆法人、团体签署之合作协议,就特定业务项目所洽签之协议文件,得依其内部分层负责规定办理;合作事项或实际业务之执行所涉分层负责、法令遵循、资讯安全及风险管理等,应纳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金融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应于董事会通过合作协议草案后,依证券交易法第36条第3项规定办理公告申报;金融机构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应于董事会通过合作协议草案后2日内,于公司网站公告该项资讯。

第四、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之1第2项规定,如依现行法令规定须将预算、决算报告报金管会者(例如金融研训院),必须将合作协议向金管会申报。

第五、若董事会休会期间,得由常务董事会代为行使,并依前述规定办理公告,再提报董事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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