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经济实质2.0正式出炉,7大施行重点看这边!(路透资料照)
因应国际反避税风潮,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BVI)等免税天堂逐步订定经济实质法案,开曼群岛的施行细则2.0版正式出炉!会计师指出,整体与1.0版差异不大,2.0版针对7大项修订,其中强调相关个体从事相关活动,但无相关所得者,无须符合经济实质测试,但仍须办理年度声明与年度申报。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廖哲莉表示,开曼经济实质的施行细则2.0版本修订针对7大项。第1,针对纯控股公司,施行细则2.0强调,纯控股公司无须在开曼群岛境内有指挥与管理活动,并澄清纯控股公司无须在岛内召开董事会等疑虑。
第2,针对投资基金定义,施行细则1.0版规定,投资基金下持有之转投资,可豁免经济实质要求;2.0版则增订前述情形,其转投资公司若有从事相关活动者,例如有实际营运的最终投资标的公司,仍须符合经济实质测试,不得豁免。
第3,“其他地区税务居民”部分,包含美国税法上认定的非企业实体(disregarded entity),且其股东为美国公司者,须出具外部税务专家签署的声明书,或者主要管理阶级(C level officer)声明该个体全部所得已透过美国公司申报纳税。
第4,2.0版强调,法案未要求相关个体要积极从事相关活动,才须符合经济实质测试,但若没有从事相关活动,但被动取得相关活动产生的相关所得,仍视为该个体有从事相关活动;另外,相关个体从事相关活动,但无相关所得者,无须符合经济实质测试,但仍须办理年度声明与年度申报。
第5,施行细则2.0版强调,投资基金不算纯控股公司。此外,目前“财务型投资公司”解释上归属于开曼施行细则的投资基金,亦属豁免项目,此说明与BVI的施行细则类似。第6、将服务公司的定义,仅限提供集团内关系企业的服务公司。第7,将高风险IP公司的定义,删除未从事研发、经营品牌或经销者。
廖哲莉指出,施行细则2.0虽对部分观念澄清,但实务上仍有许多适用疑义,建议企业应透过专业机构协助评估以因应,并关注未来法案内容即时调整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