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京群岛(BVI)日前发布“经济实质法施行细则草案”,让外界得以一窥经济实质法上路后,具体的可能影响对象及范围。勤业众信(Deloitte)提醒,台商应留意3大草案重点。挡不住全球反避税浪潮,过去有租税天堂之称的BVI、开曼等地,陆续增订“经济实质法”,要求当地企业营运必须具有“经济实质”,否则将处以罚锾,甚至撤销公司登记,表态不再欢迎纸上公司。为找出最佳因应之道,各界高度关注相关施行细则内容。针对4月23日BVI发布的“经济实质法施行细则草案”,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廖哲莉认为,企业可关注3项重点。首先,经济实质法的适用对象只限BVI当地税务居民,注册在当地、但身份为其他国家税务居民的企业,可以豁免适用。至于如何证明是其他地区的税务居民,施行细则草案指出,包括居住者证明、纳税证明,或核定通知书等都可作为证明文件。若来不及准备证明文件,向BVI当地说明理由,提出申请,该财务年度可暂时豁免。不过,廖哲莉提醒,要留意假设企业申报为A地区税务居民,那BVI公司产生的全部相关所得,也要在A地区申报才算符合条件。第二,BVI经济实质法的适用对象并非所有公司,而是锁定以9种活动类型为主的企业,包括纯控股公司。至于纯控股公司定义,廖哲莉说,施行细则草案认定为“仅持有股权投资、单纯赚取股利收入及资本利得的相关个体”;也就是说,从事股票、债券、基金等财务性投资的企业,并非适用对象。不过,现行仅有控股功能的BVI公司,是否能借由转投资其他非股权投资来解套,廖哲莉认为,仍有待商榷。草案目前还在意见征询阶段,仍待欧盟及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进一步讨论认定,企业应持续留意最新法令发展。第三,根据施行细则草案,纯控股公司要落实经济实质功能,须在当地有“适当”的人员与场所,并符合公司法规定。不过,对于怎样算“适当”,看来还是要回归个案情形认定。廖哲莉说,其实不论是BVI还是开曼的经济实质相关规范中,都存在很多概念性字眼,例如足够、适当、适切,并未明定数量或条件;未来执行上,将视公司规模大小及实际从事活动等个案条件来判断。因此,建议企业可咨询专业机构,对人员及营运成本配置,进行合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