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2371)于108年4月24日上传“召开股东常会受理股东提案之申报作业”,系按证交所制式上传格式的要求,“摘述”股东提案内容,并将股东提案完整书面扫描档,原样上传附档。 大同指出,依据公开资讯观测站汇整各公司申报作业的“股东行使提案权情形汇总表”,即包括各股东书面提案的扫描档;也就是依申报作业格式“摘述”股东提案内容,至于完整提案内容,本即须参照股东书面提案,大同表示,申报作业并无错误、不实之处,更无外界所谓窜改提案情形。针对证交所于5月2日建议该公司重新上传,大同也从善如流照办,大同公司澄清并非因作业有误;惟异议股东委任律师发函,在媒体上的说法,大同公司认为,“若非别有用心?即是夸大其辞,甚至影射本公司涉有不法,殊不可取!” 大同表示,该公司向来遵法执行各项工作,董事会审查股东提案也是遵法执行;就股东提案,该公司董事会也将本着遵法守法立场审查,大同恳请各界不要被误导,并澄清说明,以正视听。(新闻来源:工商时报─沈美幸/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