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两岸税法研讨会“两岸税捐管理及纳税人权利保护”暨2019台湾年度最佳税法判决评选,4月29日于台大霖泽馆国际会议厅举行,两岸专家学者进行税法交流已15年,前司法院长翁岳生、东吴大学副校长董保城教授、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吴德丰会计师、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邵庆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均到场致词。台湾近年来税务救济失灵,提起诉愿要先缴一半,否则财产将被强制执行,引起民怨,在研讨会中两岸学者也多有研究交流,东吴大学法学院葛克昌教授以两岸罚锾全世界最高为例指出,我们有很多制度可能是误会,我们错误的制度也可能影响中国大陆,他感到很亏欠。国立高雄大学法学院财经法律学系张永明教授发表“论税务案件权利救济门槛之存废”提到,台湾提起税务行政救济,仍必须先行缴纳1/2之应纳税额,形成权利救济之门槛,只有财力能跨越门槛者,始能真正享有权利救济。中国大陆迄今仍维持提起行政救济前必须先缴纳一定税额之规定,而德国则不仅没有提起救济门槛之规定,且明定在提起税务救济后,纳税者亦得申请停止执行,呈现出对纳税者权利不同保障面貌。张永明分析台湾近来频传税法被大法官宣告违宪,在保障纳税者人权理念下修法后,非但没有出现国家财政收入危机,反而有超征现象,显示不能以确保国家税收为理由而限制人民权利救济之正当化基础。张永明认为税务救济之直接或间接门槛,均不应由立法者以一体适用方式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发表“大陆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的法律难题解析”提到,绝大多数国家都不要求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须要先行缴纳税款,建议中国大陆应彻底废除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前必须缴纳税款的门槛。现场听众也提问,台湾申请复查要先缴一半是1976年订的税捐稽征法,后来经大法官宣告违宪,1990年就改成诉愿前要缴一半,后来中国大陆税法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门槛是1993年订的,大概是仿造台湾的做法,提问大陆目前所提修法草案有取消门槛吗?施正文答复目前草案尚未送审议,会建议彻底废除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前必须缴纳税款的门槛。东吴大学法学院葛克昌教授也答复提问表示,台湾提起行政诉讼要先缴半数,才可以暂时停止执行,但是现在希望纳保法修法,改成有困难的人向纳保官申请,可以停止执行。并强调所有要先缴1/2的税额只限本税,不限于罚锾,因为处罚是无罪推定,还没判决不能执行,台湾财政部建议取消,我们坚持不能取消。两岸罚锾全世界最高,我们有很多制度可能是误会,我们错误的制度也有可能影响中国大陆,他感到很亏欠。葛克昌发表“税捐债务法与处罚法之基本法理-以近期税务判决为中心”表示,各国除了普通法院外,第一个设立的专业法院,都是税法法院。有专业法官,也有专门的法律,例如德国租税通则就是税捐的行政程序法,也早于行政程序法50年,也有自己的诉讼法,所以德国的行政程序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开始都会说明不适用于税务案件,换句话说税务案件更接近宪法,而不是接近行政程序法,台湾无法一步到位,所以过渡时期才用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来做,它第一条第一项特别说明要落实宪法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及其他相关基本确立的保障,确保纳税者权利实现课税公平及贯彻正当法律程序,特别制定本法,所以明白告诉我们这与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不同,要更严谨的正当法律程序,更确切的保障纳税者基本权。葛克昌说明,很可惜其他国家稽征机关科长以上都是法律专才,但台湾与两岸都不是,所以纳保法通过的过程被修改很多,例如薪资所得者的成本要何时扣除结果被删除,正当法律程序竟被改成与行政程序法相同,根本不知道纳保法就是要跟它不一样,不然定纳保法作什么?纳保法施行两年快到要修法,立法理由与本文有冲突时要改回行政程序法。当初纳保法不是财政部主动制定,通过后也没有去训练公务员与修改一些制度,财政部尽量以不改变来应变,但最高行政法院有一个专庭已经有五个法官用纳保法做了40多件对纳税者有利判决,而且辩护的律师、会计师没有引用纳保法,而是法官提出引用,值得赞许。前司法院长翁岳生致词时表示,举办第30届非常了不起,在法治国家要达到社会正义、公平、贫富差距等,都需要税法上轨道。希望我们的成果能真正影响两岸社会发展,我们求社会正义,求公平正义实现,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不稳定的,所以要让人民有感受,要了解我们不是统治者的工具,要保障财产权,社会正义的实现,我们是人权的保障者。希望透过我们的努力让两岸社会有公平正义,更和谐、更繁荣发达、更富有。图说:东吴大学法学院葛克昌教授表示,两岸罚锾全世界最高,错误的制度可能影响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