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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士洲:2018年纳税人获得有利判决提升

发布时间:2024-11-18 爽报 YesDaily.COM 204

由国立台湾大学财税法学研究中心、财团法人资诚教育基金会、中华产业国际租税学会、台湾税法学会主办的第三十届两岸税法研讨会“两岸税捐管理及纳税人权利保护”暨 2019台湾年度最佳税法判决评选,4月29日于台大霖泽馆国际会议厅举行,中国大陆尚未施行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台湾已实施近二年,很多经验值得交流。台北商业大学财政税务系黄士洲副教授表示,最高行政法院的税务诉讼案件数目逐年减少,2018年纳税人获得有利判决比例达到11.31%,相较2017年8.19%提高近四成,期待纳保法的实践可以从司法贯彻到行政部门。

黄士洲发表“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对税务诉讼的实证影响-以行政法院税务裁判与举证责任为中心”分析台湾纳保法通过后,2017年1月起截至2018年11月底的期间,最高行援引纳保法作成有利纳税人的比例增加,且大幅提升(约四成),在品质的观察上,部分判决承接纳保法意旨,进一步演绎充实其内涵(例如证明义务的量化、推计课税前提要件、裁罚裁量要素)。不过,因援引纳保法的裁判集中于第四庭,无论是个案的后续裁判结果也好,若可普遍被接受并延续相同的裁判见解,将是决定纳保法中长期实质规范效力的关键。

黄士洲分析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在执行纳保法关于稽征机关应负证明责任规定,提出证明程度的抽象标准-“高度盖然性”(≥75%)、“优势盖然性”(≥30%)以及“几近于真实的盖然性”(≥99.8%),并且进一步透过个案裁判体现抽象标准如何套用于具体事证,他也发现税务法官已渐渐有深入地审视税局课税裁罚的事证基础的倾向。

黄士洲整理最高行税务裁判中当事人援引纳保法的情况(2017年1月起截至2018年底的期间),共计有85则裁判中纳税义务人或稽征机关或法院有援引纳保法规定,并被记录在裁判文字中:

1.税务裁判共计797件(2017年度415件,2018年度380件)。

2.税务裁判中纳保法规定曾被援引作为上诉、答辩主张或裁判理由,共有88件,占整体795件仅11%,其中:

a. 2017年度14件出现纳保法,占当年度415件税务裁判的3%,2018年度则有74件出现约占同期间380件税务裁判的二成(19.4%)。

b. 援引纳保法的上诉人身份(2018年度):纳税人77件(89%),稽征机关7件(8%),征纳均上诉2件(3%)。

c. 纳税义务人的身份(2018年度):法人与个人各为48件(55%)与40件(45%)。

3. 谁援引纳保法规定:

a. 纳税人援引纳保法:27件(29%)。

b. 法院援引纳保法:56件(64%)。

c. 纳税人与法院均援引纳保法:5件(5%)。

d. 纳税人、稽征机关与法院均援引:1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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