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保人变呆人,金管会要求银行必须每年次至少一次,以书面通知保证人。(记者王孟伦摄)
为强化及保障保证人的权益,金管会公布新规定,国内所有银行如果办理授信业务且属于未定期间的“最高限额保证”,必须每年至少一次,用书面通知连带保证人的债务金额状况,避免保人变成呆人。
银行办理授信业务若以“最高限额保证”方式征提连带保证人时,保证人系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所生一定范围内的债务,预定最高限额,由保证人予以保证。
为了让保证人充分了解其责任与权利,金管会修改相关规范,要求银行业者,从即日起,应每年一次以书面通知连带保证人,通知内容包括: 第一、最高限额保证金额。第二、 通知当月基准日所负之保证债务金额。第三、 叙明该金额会随授信动拨情形而变化。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庄琇媛表示,鉴于保证债务金额,会随主债务人授信动拨情形而变化,因此,要求银行定期以书面通知连带保证人保证债务相关资讯。
她举例,若最高限额保证的金额是五千万元,但一开始,动拨金额只有一千万元,之后再增加至三千万或四千万元,有的保证人自己却不知道。
金管会官员指出,保证人所签订的最高限额保证契约,可依民法第754条规定,随时通知银行终止保证契约,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之后发生的债务,可不负保证责任,也就是“保人随时可以喊卡”。
不过,对于保证契约终止前,已经发生的债务,仍须负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