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课税!国税局教你算基本生活费差额(资料照)
财政部去年12月22日公告,今年起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过去新台币16.6万元升至17.1万元,并公告修正同法施行细则规定,调整纳入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之比较基础,若纳税义务人的基本生活费,超过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数,今年度报税可从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落实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最低生活费不受课税权利的立法意旨,使纳税者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财政部公布,基本生活费提高至17.1万元。
国税局说明,自去年1月1日起,将纳税者申报家户基本生活费用总额之比较基础,除原有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外,并纳入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及储蓄投资特别扣除,若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超过上述比较基础各项目合计总额,就是基本生活费差额,今年度报税可从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国税局举例,若为一家5口的单薪家庭,家庭成员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2名就读大学子女、1名未满70岁的直系尊亲属,且采标准扣除额,其2018年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为85.5万元(每人17.1万元x5人),其免税额为44万元(每人8.8万元x5人),另计算有配偶者标准扣除额24万元、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5万元(每人2.5万元x2人),免税额及扣除额共为73万元。
基本生活所需费用85.5万元,扣掉免税额及扣除额合计数73万元后,基本生活费差额为12.5万元,可再从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保障纳税者自己及受扶养亲属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