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观光推旅游补助,国税局:旅宿业者别忘开发票!(资料照)
为刺激国内旅游,-陆续推出冬游、扩大暖冬游、春游等旅游补助专案,国人符合资格可申请旅游补助。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旅宿业者因该等补助方案,销售住宿劳务所收取之代价,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报缴营业税,也提醒旅宿业者,以扩大暖冬游专案为例,民众可折抵房价新台币1000元,但业者仍要依实售房价开立统一发票。
北区国税局指出,旅游补助专案包括“住宿费用”及“交通费用”,民众入住时,旅宿业者会核对身份证明文件及其支付交通费用的票根正本,符合资格者可现场“折抵”房价费用并由旅宿业者“垫支”交通费用,再检附相关单据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助,以简化民众申请补助作业。
国税局强调,因旅宿业者提供民众住宿劳务所收取之代价,包含补助单位支付之“住宿费用”补助款,及民众自行支付折抵后房价,均属其销售住宿劳务取得之收入,即为实售房价,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至旅宿业者先垫支的交通费用补助款,为其代收代付款项非旅宿业者的收入,就不须课征营业税。
国税局举例,例如民众2人同行住宿2天1夜,总房价新台币2500元,搭乘交通票券2人共1300元,经旅宿业者与民众确认符合资格者,即由旅宿业者现场折抵房价1000元,但业者应依规定按实售房价,开立2500元统一发票;另交通票券补助1000元,由业者先行代垫,此非旅宿业者之收入,就不必须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