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预告相关修正案,将“公司治理人员”的设置方式与资格等纳入规范。图为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资料照/记者王孟伦摄)
金管会今天预告“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修正案,将“公司治理人员”的设置方式与资格等纳入,借此强化公司董事执行业务之所需;金管会强调,所有保险公司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设置“公司治理人员”。
所谓“公司治理人员”,外国亦称“公司治理秘书”,这是为了增加对董事之支援,包括业务执行之必要等,目的是提升董事会效能。
对此,金管会表示,为强化保险业之公司治理,已经修订相关办法与规范,引进公司治理人员制度,主要有内容如下。
首先是保险业应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及管理需要,配置公司治理人员及公司治理主管。除外国保险业在台分公司及保险合作社外。
其次,“公司治理主管”应为“公司经理人”,并明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其应符合之资格条件及进修规定等应遵行事项。
第三,公司治理主管之资格,必须取得律师、会计师或是在保险、证券、期货担任法务、法令遵循、内部稽核、财务、股务或公司治理等之主管职务,达3年以上。